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 通讯员/陈康秀 杨华)3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发挥破产“拯救危困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制度优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共19条,包括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深化破产改革等内容。
《意见》强调,要把牢破产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强化府院联动;要坚持公平清偿原则,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小额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小业主、职工、环境债权等特殊利益群体保护机制。
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意见》明确,要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强化协调联动,稳妥推进大型企业风险化解,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及时释放产能、盘活市场资源;对前期受疫情冲击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庭外调解,通过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意见》要求,要推动建立破产财产处置联动机制,优化升级府院联动机制;要严格落实债权人会议制度,保障债权人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和行使实体权利;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破产工作,完善重整程序共益债融资制度;要助力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协助推进企业税费减负,推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还明确提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深化破产改革。要探索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重整的程序,优化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破产审判机制;完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对管理人实行动态考评;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破产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打造多功能、一体化、全流程破产智能化办理平台。
《意见》全文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及广东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破产“拯救危困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制度优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牢破产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注重协调配合、积极担当作为,统筹破产审判各环节精准发力,对标世界银行“宜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有效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强司法支撑。
2.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强化府院联动,依法依规,全力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公平清偿原则,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合法权益。探索完善小额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小业主、职工、环境债权等特殊利益群体保护机制。
二、围绕中心工作,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4.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功能。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充分运用破产办理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大数据手段识别和筛选投资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完善预重整机制,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准确适用破产和解程序,高效化解矛盾,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5.联动施策稳妥推进大型企业风险化解。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统筹部署,强化协调联动,全面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依法稳妥化解大型企业债务危机。
6.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方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稳妥有序退出制度,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及时释放产能、盘活市场资源,进一步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7.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对标世行“宜商环境”评估指标,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和管理人作用,依托市场化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探索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快速重整程序,进一步优化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破产审判机制。
8.依法给予暂时陷入困境企业喘息机会。对前期受疫情冲击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被申请破产的,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庭外调解,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防止有生存能力的企业过早被淘汰,助力经济全面复苏。
三、坚持问题导向,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
9.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依法支持管理人全面追收破产财产。推动建立破产财产处置联动机制,优化升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提高资产整体处置收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债权回收率。规范细化“破产费用”内容、标准、支付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协调推进企业税负减免,节约破产成本,增强利益相关方在破产程序中的获得感。
10.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严格落实债权人会议制度,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保障债权人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和行使实体权利,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提高债权人参与度和接受度。
11.完善重整程序共益债融资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破产工作,对维持债务人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保交楼等而产生的新债权及其他新型债务性融资,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助力企业脱困。
12.助力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经司法清算后申请企业注销登记的,由管理人、清算组持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13.协调推进企业税费减负。在破产清算中,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积极支持破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对重整企业产生的相关税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申请办理。
14.推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银行等部门,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为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在税收、市场监管、金融方面信用修复。
四、深化破产改革,提升破产制度综合效能
15.继续支持深圳个人破产试点。完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为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实证,推动落实个人破产案件裁判在大湾区内地法院的法律效力。
16.健全管理人工作机制。更新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考评机制。出台管理人惩戒办法,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优化管理人报酬规则,强调管理人报酬与其工作质效和实际贡献挂钩。继续推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高质量发展。
17.深化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推动粤港澳三地破产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协助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保障作用。探索建立常态化专业研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破产交流合作。
18.探索完善高水平破产案件智能化办理平台。打造多功能、一体化、全流程破产智能化办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司法保障效率和破产办理公开、公平、透明度。
19.加强破产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短视频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手段,通过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破产重整和解案例等方式,宣传破产制度保护、预防、重整等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破产制度,保护企业家精神,稳定经济发展。